在实际的评标活动中,我们发现在招标文件编制中经常会出现以下一些普遍带有共性的问题:
1、在资格审查阶段总想设置一些资格条件
目前国家放管服的管理趋势下,逐步在取消过去设置的、必须要有的资质资格条件,包括企业资质和执业(职业)资格,比如会计行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等其他的;还有有些行业管理正在改革资质管理方式,比如环评机构的资质已经不再颁发,只要具有从业资格的在业人员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有些招标人(采购人)还将一些国家已经取消资质资格作为审查条件。现实中,还有一些招标人在国家没有强制要求从业资质的行业,设置一些行业内部机构如协会、机构等颁发的资质审查条件。由于不是国家强制规定并统一颁发的,这些资质来源五花八门,招标人在评标阶段才发现,行业内有很多这样的资质,认那个不认那个、无法认定其效力。设置这种资格审查条件的招标文件,不仅导致招标工作失败,而且也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的情况。在国家逐步取消大部分资质资格的趋势下,招标人在资格审核环节的确存在着操作不便的情况。但是即使如此,招标人还是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规定,不能随意设置资格审核条件。
2、设置的一些资格审核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对象无法查验真伪
比如在项目评审中,要求具有省部级的奖项加几分、市区级的奖项加几分,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没有考虑到,现在国家体制改革力度很大,而且也在强化约束行政机构滥设滥发奖项,而一些第三方颁发的奖项无法套用上面的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还有评标中碰到的五花八门的奖项,真实性也是无法核验的。虽然投标人对自己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承担真实性责任,但是条件审核中要求的非权威性的材料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他主体也无法知晓,即使在后续中标后或者项目开始后,发现问题不管是废标还是终止合同,都会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实际中一些招标项目,在招标公告或者文件中,明确给出了资质资格条件的核验手段和途径,但是这些资格资质条件都是国家强制规定并由权威机构颁发的。而其他来源的资质资格条件就存在着无法核实真伪的情况。
3、评审项目内涵要求不明
经常在一些招标项目的评审办法中看到,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标人的综合实力,投标人的信誉状况。这些评价项目,都不说具体的内涵和要求,或者说指明其具体评价维度和方面。财务状况,不同的投标人如何比较?是不是资产负债率低的就好一些,高的就差一些?好像也不是这样,可能有些投标人资产负债率高一些,但是现金流很充沛,而且资金周转率很高,这种情况对于那种需要长期投入的招标项目可能更有利,反而是那种资产负债率低的投标人,但是现金流不好,应收账款很多的投标人对于招标项目的实施的资金保障可能就会差一些。信誉状况具体从哪些方面去评价?企业综合实力也是上面的问题,到底从哪方面去评价?企业资产规模、企业营业收入、还是企业就业人数,但从哪一个方面去评价好像都不合适。如果要设置这些评价指标,可能还得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去界定他们的具体的内涵和评价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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