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9 08:32:34|已浏览:1052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此款中“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指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说明: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即使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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