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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中招标应履行的法定程序须知

来源:www.pxwy.cn 发布人:云朵

2021-12-29 08:32:34|已浏览:584次

招标师考试中招标应履行的法定程序须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此款中“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指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3月国家发改委23号令修正),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明确招标方式内容,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提出理由和说明原因。
     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对已核准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核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核、核准手续。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说明: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即使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

     本文由培训无忧网优路教育课程顾问老师整理发布,更多课程信息可关注招标师培训或添加老师微信:150333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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