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职称考试中地域管辖知识点整理
2022-01-06点击量:85
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3.协议管辖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协议管辖。【解释】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文由培训无忧网仁和会计专属课程顾问老师整理发布,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课程请关注培训无忧网会计中级职称培训或添加老师微信:1503333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