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 14:00:19|已浏览:101次
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间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2)2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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