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培训无忧网!

全国切换

咨询热线 400-001-5729

位置:培训无忧网 > 新闻资讯 > 财会/金融 > 中级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知识点

来源:www.pxwy.cn 发布人:云朵

2022-01-01 09:25:40|已浏览:107次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知识点

      审判监督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解释】再审和二审的主要区别:(1)二审是基于上诉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原判决还没有生效;而再审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判决已经生效;(2)申请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中,提出再审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解释】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本文由培训无忧网仁和会计专属课程顾问老师整理发布,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课程请关注培训无忧网会计中级职称培训或添加老师微信:15033336050

      注: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和链接 https://www.pxwy.cn/news-id-11753.html 违者必究!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由培训无忧网编辑部人员整理发布,内容真实性请自行核实或联系我们,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中级职称频道查看更多,了解相关专业课程信息您可在线咨询也可免费申请试课。关注官方微信了解更多:150 3333 6050

留下你的信息,课程顾问老师会一对一帮助你规划更适合你的专业课程!
  • 姓名:

  • 手机:

  • 地区:

  • 想学什么:

  • 培训无忧网
免 费 申 请 试 听
提交申请,《培训无忧网》课程顾问老师会一对一帮助你规划更适合你的专业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