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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8月14日至8月24日

来源:培训无忧网 发布人:木木

2023-08-15 17:13:46|已浏览:2438次

山东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
      根据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2023年山东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9∶00—8月24日16∶00。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
      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考函〔2023〕22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44号)要求,现将我省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21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并按要求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规范填涂相关信息,以免影响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只允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参加考试。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三、考试成绩管理及证书办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报考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查询网站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电子证书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证书查验”栏目查询、下载。纸质证书由报名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可现场领取或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rss.shandong.gov.cn/rsks/)、爱山东APP办理邮寄。
      四、报考条件
      (一)级别为考全科(四科)的报考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条件
      具备上述“级别为考全科(四科)的报名条件”,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报考条件相关要求
      1.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2.“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3.“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4.“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5.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四)按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规定,中专学历的应试人员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不得报考。
      (五)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报名安排及考场设置
      (一)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
      报名时间:2023年8月14日9∶00—8月24日16∶00;
      缴费时间:2023年8月26日9∶00—9月1日16∶00。
      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应试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并上传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的正面证件照(上传照片前应使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处理,通过后方可上传),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资格证书等。以往已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过的应试人员不得更换照片。已注册的应试人员不需重新注册,但须完善相关信息。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应试人员报名时,须如实填报信息,诚信参考,本人签署(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报本人报考信息、代替本人作出承诺。
      (二)报名服务平台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提交补充相关信息24小时后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核查完成后方可报名。
      自2023年报名起,如应试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现场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
      (三)报名期间,应试人员务必仔细对照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名服务平台将报考信息与报考条件进行比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点击报名确认按钮,进入缴费状态,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应试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所在市报名参加考试(资格核查、合格证书发放均由该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由于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核查通过后,无法修改报名信息,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应试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或撤回承诺申请的应试人员,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一经选择无法更改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请慎重选择。
      (四)资格核查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截止时间统一定于8月25日16:00。核查程序如下:
      1.各市人事考试机构须对所学专业与允许报考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的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复核。
      2.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应试人员须在报名期间上传证书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规定地点接受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上述应试人员现场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职称证书。
      3.以下三种情况的应试人员须在报名服务平台中上传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规定地点接受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
      (2)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事项的应试人员;
      (3)撤回承诺申请的应试人员。
      上述应试人员现场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证书(仅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提供)。
      4.以下四种情况的应试人员须在报名服务平台中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版、学历(学位)证书在线验证/认证报告PDF版,按照规定时间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规定地点接受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1)2002年以前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应试人员;
      (2)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应试人员;
      (3)身份或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应试人员;
      (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或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应试人员。
      上述应试人员现场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5.其他需要到现场的情形,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可要求应试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五)各市要严格报名资格核查工作,可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应试人员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电子版)备查。资格核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程,各市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未按照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雷同答卷成绩按无效处理。
      (六)忘记登录用户名、密码的,与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报名系统操作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方式:010-87901800)进行解答。
      (七)应试人员须在2023年10月17日9∶00至10月22日18∶00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八)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全省16市设置考区(考试地点)。
      六、考试信息管理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见附件2。
      七、收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4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0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
      八、考试大纲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3)》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6807&page=1)。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8月2日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0129现在

19987—20129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2

生物技术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3

生物信息学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

化工与制药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W

化工与制药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701

药学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801

中药学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1005

康复治疗学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

100701

护理学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701生物技术类

5301生物技术类

570102

化工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103

药品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2化工技术类

5302化工技术类

57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70205

精细化工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70207

工业分析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902药品制造类

5303制药技术类

590202

药品生产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90204

药品质量与安全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90303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9030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2医药卫生大类

63医药卫生大类

6201临床医学类

6301临床医学类

620101K

临床医学

630101

临床医学

620102K

口腔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20103K

中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20104K

中医骨伤

630109

中医骨伤

620105K

针灸推拿

630108

针灸推拿

620106K

蒙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20107K

藏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20108K

维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20111K

朝医学



6202护理类

6302护理类

620211

护理

630201

护理

6203药学类

6303药学类

620301

药学

630301

药学

630305

现代中药技术

620302

中药学

630302

中药

620303

蒙药学

630306

蒙药学

620304

维药学

630303

维药学

620305

藏药学



6204医学技术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2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2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20404

医学美容技术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20405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20406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20407

眼视光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2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205康复治疗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802

医学营养

630407

医学营养

620812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附件2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考试名称

级别

专业

考试科目

026.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02.免二科

01药学二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02中药学二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04.考全科

01药学四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一)

3.药学专业知识(二)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02中药学四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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