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9 08:52:17|已浏览:136次
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涵
(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基本药物的界定
1.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2.剂型适宜;
3.价格合理;
4.能够保障供应;
5.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
1.提高群众获得基本药物的可及性,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2.维护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改变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体现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
4.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
重点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
(三)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职能
1.“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
2.“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
3.“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
4.“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
1.遴选原则:
“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
2.基本药物遴选范围:
①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国药典》收载的,“卫健委、国家药监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独家生产品种。不需要单独论证的是:急救、抢救用药
3.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
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③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药监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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